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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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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97)年新到任之公職人員就(到)職申報及翌年實質審核財產之疑義(0971107247)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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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法政決字第0971107247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主旨:有關今(97)年新到任之公職人員就(到)職申報及翌年實質審核財產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97年5月1日北政二字第0970329814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就(到)職在本法修正施行前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後3個月內,依第5條之規定申報財產,並免依第3條第1項為當年度之定期申報,96年3月21日公布尚未施行之新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8條定有明文。本條所規範者係新法施行後全部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所為之新法第1次申報,此與就(到)職申報、定期申報之申報態樣不同,況依據新法申報之內容及標準亦與現行法規定迥異,是97年新就職之公職人員,自無法免除其仍應依現行法第3條規定為就(到)職申報之義務,本部97年法政決字第0971105068號函足供參照。 三、97年就(到)職之公職人員,其3個月就(到)職申報期間業跨越新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日期時,如於新法施行日後申報,只須依新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8條規定為新法申報即足,無庸另為就(到)職申報。 四、因新舊法規定財產申報標的內容、申報基準及裁罰標準均非相同,倘公職人員於97年內曾分為就(到)職申報及新法申報,則翌年為實質審核時,自應分依新舊法之審核基準查核為宜。     正本:臺北縣政府政風處 副本:監察院財產申報處、總統府等主管機關及縣市政府政風機構、國防部財產申報處、本部中部辦公室、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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