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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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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總局暨所屬關稅局資訊處理單位主管人員,毋庸申報財產(1000500165)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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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法授廉財字第100050016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貴部關稅總局暨所屬關稅局資訊處理單位主管人員是否須申報財產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99年11月9日財政處字第09912140210號函、99年12月23日財政處字第09912155230號函、100年3月3日財政處字第10012107050號函及100年6月15日財政處字第10012503120號函。 二、案經對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下稱範圍標準)第3條、第4條之立法理由,關務業務並未如稅務業務於立法理由中明文包含資訊處理業務在內,足認該範圍標準第4條於立法時即有意排除辦理資訊處理業務人員;且本法規範之申報義務,違反者處以罰鍰處分,涉及申報義務人財產隱私權及課予義務,應符合處罰法定主義及明確性原則,始符法制;則財政部關稅總局暨所屬關稅局資訊處理單位主管人員既非屬範圍標準第4條所稱關務人員,即非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12款所定應申報財產人員,自毋庸申報財產。 正本:財政部政風處 副本:本部廉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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