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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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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暨各分公司內部單位資深副處長及副處長應否辦理財產申報之疑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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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廉財字第1010501506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 貴部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港務公司)暨各分公司內部單位資深副處長及副處長是否應辦理財產申報,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處101年8月1日政字第1010901502號函辦理。 二、按各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職務列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應申報財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2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前開條文所稱「主管」,係指依其組織編制所置並執行主管職務之人員,是否支領主管加給在所不論,然副主管及任務編組之主管則未包括在內,有本部98年5月25日法政字第0981105200號函釋在案,合先敘明。 三、依 貴處來文所附港務公司人力資源處之書面意見所示,該公司內部單位「資深副處長」,其職務之最高列等可認定係相當於簡任第十職等,至各分公司「副處長」是否可比照列相同官職等,則有討論空間。惟該等職務既均屬副主管,與本部前開函釋所定要件有別,自無庸辦理財產申報。 正本:交通部政風處 副本:本署防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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