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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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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政府或公股推薦出任私法人之監察人是否須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申報財產之疑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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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法廉字第1010030648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主旨:有關政府或公股推薦出任私法人之監察人是否須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申報財產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監察院101年7月20日院台申壹字第1010107743號函辦理。 二、按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應依法申報財產,本法第2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本款適用範圍則應以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對該私法人曾出資或捐助,並代表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董事及監察人者,始足當之,故若由董事會自行選任董事及監察人者,則非本法規範主體,此亦有本部97年10月1日法政字第0970034424號函釋可資參照。 三、是以,本案監察人,既由政府股東推薦,並由股東會自行選任,於未違反公司法第27條第2項之前提下,其既非代表政府股東擔任監察人,應認是類監察人毋庸申報財產。 正本: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副本:監察院、總統府等主管機關及各縣市政府政風機構、本部廉政署防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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