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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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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司法院暨所屬法院職務列簡任第12職等以上法官職務異動應如何辦理財產申報之疑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 資料點閱次數:2382
法務部廉政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發文字號:廉財字第1010031418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 大院暨所屬法院職務列簡任第12職等以上法官職務異動應如何辦理財產申報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101年8月24日處政一字第1010024049號函。 二、具申報義務之公職人員職務如有異動,且受理申報機關(構)亦有變動時,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3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規定,辦理就(到)職申報,此有本部98年3月4日政財字第0981102345號函釋足參。準此,因法官於本法修正前,無論其職務所列職等為何,受理申報機關(構)均為其所屬機關之政風機構,則其職務異動,致受理申報之政風機構亦有變動時,自應依據前開函釋意旨,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如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則可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 正本:司法院政風處 副本:本署防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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