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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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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推薦員工參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輻射防護協會之董事,是否應辦理財產申報之疑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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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法授廉財字第1010502115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劉增喜擔任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輻射防護協會之董事,是否應辦理財產申報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大院秘書長101年9月19日秘台申壹字第1011833662號函。 二、按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應依法申報財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2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又依據本法立法目的,本款適用範圍應以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對該私法人曾出資或捐助,並代表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董事及監察人者,始足當之。反之,倘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對該私法人並無出資或捐助,或由董事會自行選任董事及監察人者,尚非本法規範主體。另如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雖對於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具推薦權,惟私法人如對該人事案有最後決定權者,則是類董事、監察人亦毋庸依法申報財產,此有本部97年10月1日法政字第0970034424號、同年12月1日法政決字第0971118076號等函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輻射協會第二屆以後之董事係由董事會自行遴聘,該協會捐助章程第10條定有明文。故台電公司雖曾於該協會改選董事時推薦人選,惟此人事案最後決定權係該協會,則劉員既非屬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該協會之董事,自毋須依本法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申報財產。 正本:監察院秘書長 副本:法務部廉政署防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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