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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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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適用疑義乙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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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法廉財字第1010502621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秘書長101年12月3日秘台申壹字第1011803717號函。 二、按「申報義務人若依法『帶職帶薪』出國研習、考察或因服兵役、育嬰假等法定事由而『留職停薪』,致未於定期申報期限屆至前返國,既無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謀取不法利益之可能,且係因正當(法定)理由方無法依規定如期(每年 11月1日至12月31日)申報,實無命其補行過往年度定期財產申報之必要,應於返國敘職或復職後,辦理當年度定期申報......。本件申報義務人因肢體活動障礙住院迄今,事實上已無法執行職務,自屬有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申報之正當理由」,揆諸前開說明,應俟其身體復原後,再辦理當年度定期申報即可。此有本部100年1月6日政財字第0991114816號函及政財字第0991114024號函釋可稽。 三、是以,申報義務人因病經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申請延長病假,致未能辦理本(101)年度定期申報,既屬有「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申報」之正當理由,當俟該申報義務人身體復原後,辦理當年度定期申報即可。   正本:監察院秘書長 副本:本署防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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