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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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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稱卸(離)職當日如何認定之疑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 資料點閱次數:7805
法務部廉政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廉財字第101050268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所稱卸(離)職當日如何認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秘書長101年12月6日秘台申壹字第1011834588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於喪失本法第2條所定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2個月內,應將卸(離) 職或解除代理當日之財產情形,向原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申報;又本法所稱卸(離)職當日,指任期屆滿之日或實際離職之日,本法第3條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6項各定有明文。 三、是以,申報義務人因退休或調職,自應以退休審定函所載退休生效日或離職證明書所載離職日期為其實際離職之日,並以當日為申報日,辦理卸(離)職申報。 正本:監察院秘書長 副本:本署防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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