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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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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101年度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財產申報之疑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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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發文字號:法廉字第1020500604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主旨:有關101年度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財產申報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秘書長101年5月23日秘台申參字第1011831968號函。 二、按總統任期屆滿如係連任;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雖經提出總辭,惟於准辭前均未實際離職,且免職與重行任命係同日並辦理人事任免程序者,因實際上均未卸除職務,與本法所稱卸(離)職須實際離職之情形有間,應視為未中斷其應申報財產之身分,不因其形式上辦理人事任免,而生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卸(離)職申報與就(到)職申報之義務,故該等人員如當年度已曾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即無須再辦理申報,如當年度尚未申報者,僅須於當年底辦理本法第3條第1項規定之定期申報即可;是本屆總統既為連任,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又屬提出總辭後,在未實際離職之情形下重行任命,應均視為未中斷其應申報財產之身分,不生本法卸(離)職申報與就(到)職申報之義務。至於副總統因屬新任,自應辦理就(到)職申報。 三、另本部99年11月3日法政字第0999046106號及99年12月23日法政字第0991114817號等函釋意旨,與前開說明扞格,應停止適用,併附指明。 正本:監察院秘書長 副本:總統府等主管機關及各縣市政府政風機構、本部廉政署防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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