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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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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之董事及監察人是否須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申報財產疑義乙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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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廉財字第1020500668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貴署聘派「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之董事及監察人是否須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申報財產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102年3月11日環署政字第1020020106號書函。 二、按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應依法申報財產,本法第2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又依據本法立法目的,本款適用範圍應以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對該私法人曾出資或捐助,並代表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董事及監察人者,始足當之。反之,倘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對該私法人並無出資或捐助,或由董事會自行選任董事及監察人者,尚非本法規範主體。另如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雖對於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具推薦權,惟私法人如對該人事案有最後決定權者,則是類董事、監察人亦毋庸依法申報財產,此有本部97年10月1日法政字第0970034424號、同年12月1日法政決字第0971118076號及101年11月2日法授廉財字第10105021150號等函釋可資參照。 三、是以,「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既係由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捐助,並非由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出資或捐助,依據上開函釋意旨,貴署聘派該基金會董事及監察人自毋庸申報財產。 正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副本:本署防貪組、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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