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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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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育部體育署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改制為行政法人後,所聘任之董、監事及執行長是否須申報財產之疑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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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廉財字第1020503417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 主旨:有關 貴部體育署「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擬改制為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後,所聘任之董、監事及執行長是否須申報財產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102年11月14日臺教政(一)字第1020169532號書函。 二、按行政法人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是行政法人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同為行政主體,非屬政府機關或學校、署立醫院等公營造物,亦與由各級政府設置或控有過半數股份,以從事私經濟活動為目的之公營事業機構有別,另行政法人為公法人,非私法人,故任職行政法人之人員及擔任董、監事者,要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5款、第6款及第12款等款所定應申報財產者不符,自毋庸申報財產,有本部93年12月29日法政決字第0930044342號書函及99年8月4日法政字第0991108385號函可資參照。 三、據上所述,貴部體育署「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擬改制為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後,所聘任之董、監事及執行長,應毋庸申報財產。 正本:教育部政風處 副本:本署防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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