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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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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申報義務人因病住院是否屬有正當理由無法辦理定期申報之疑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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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廉財字第1030030353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 主旨:有關貴府警察局財產申報義務人○○○是否有正當理由無法辦理102年度定期申報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103年1月15日北市政三字第10330026900號函。 二、申報義務人若依法「帶職帶薪」出國研習、考察,或因服兵役、育嬰假等法定事由而「留職停薪」,抑或因病住院等情事,致未於定期申報期限屆至前返國或復職,事實上已無法執行職務,自屬有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申報之正當理由。又其既無利用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謀取不法利益之可能,且係因正當(法定)理由無法依規定如期(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申報,故亦無命其補行過往年度定期財產申報之必要,應於復職後辦理當年度定期申報即可,本部100年1月4日法政字第0991113676號函及同月6日政財字第0991114816號函釋意旨足稽。 三、貴處來文附件所示,○員自102年12月13日迄同月31日因顱部開刀住院,事實上既無法執行職務,核屬有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102年度定期申報之正當理由。依本部前開函釋意旨,無庸命○員補行過往(102)年度定期申報之必要,應俟其身體復原並返回工作崗位後辦理當年度定期申報即可。 正本:臺北市政府政風處 副本:本署防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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