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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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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一定比例查核,抽籤年度基準認定疑義乙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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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廉財字第1060010897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 主旨: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一定比例查核,抽籤年度基準認定疑義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106年12月6日內密政處字第1061802505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11條第1項:「各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應就有無申報不實或財產異常增減情事,進行個案及一定比例之查核。查核之範圍、方法及比例另於審核及查閱辦法定之。」;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下稱審核及查閱辦法)第7條第2項:「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一定比例之查核,指申報年度申報總人數百分之五以上。」目前一定比例查核係由本部訂定查核比例(101至105年度均為14%),每年初通知各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於當年度2月底前完成前一申報年度實質審核之公開抽籤程序,據以辦理查核作業。 三、次按審核及查閱辦法第7條第2項所稱「申報年度」,與本法第3條第1項:「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之「申報年度」,應作相同解釋,係以申報日所在年度為準,而非交件日,爰各受理申報機關(構)辦理一定比例查核之公開抽籤,原則應以申報日判斷抽籤基數,惟具體個案如確有未及於抽籤前完成申報者,始納入次一申報年度抽籤基數。 四、本案交件日為105年1月6日,尚非無法納入104年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實質審核抽籤基數,故仍應以申報日所在年度判斷抽籤基數,以符本法所定查核範圍。 正本:內政部政風處 副本:本署防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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