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部推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擴大授權服務範圍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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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法廉字第1120036341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主旨:有關本部推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擴大授權服務範圍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緣104年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定期申報已得透過申報人及其配偶同意授權,利用網路介接作業方式,向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及保險公司等(下稱介接機關),取得申報人本人及其配偶與未成年子女每年度11月1日之財產資料,提供申報人辦理定期申報。上開授權服務推行迄今,因其便利申報人完成申報作業,為使授權服務極大化,本部前召開「研議推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擴大授權服務範圍」會議決議,擴大授權服務至就到職申報之查調次數為每年度8次。
二、承上,本部擴大授權服務提供每年度基準日為「2月1日」、「3月16日」、「5月1日」、「6月16日」、「8月1日」、「9月16日」、「11月1日」及「12月16日」計8批次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授權服務,並自「112年9月16日」此批次服務開始實施。有關各基準日授權服務之授權期間及開放下載財產資料期間等作業期程請詳參「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擴大授權服務介接流程」(附件1);每次基準日相關作業期程開始進行前亦將分次函文週知提醒各機關。
三、本部提供擴大授權服務之方式為「前開8次授權服務基準日,落於各申報義務人法定申報期間者」皆可辦理,同一申報機關之同一應申報職務若得參加2次以上者,建議優先參加時間在前之批次(例如:申報人8月20日就到職,應於11月20日前完成就到職申報,即得參加9月16日及11月1日之授權服務,建議優先參加9月16日之授權服務)。
四、有關監察院亦就其管轄申報人提供每年度基準日如說明二計8批次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授權服務,其授權期間及開放下載財產資料期間等作業期程如監察院函文及附件(附件2),監察院函請本部協助轉知注意事項摘述如下:
(一)及時通報申報義務人之職務異動:請各機關負責通報之承辦人及時於財產申報人職務異動通報平臺向監察院辦理異動通報,請併同通報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基本資料,以維申報義務人授權及申報之權益。
(二)辦理職務異動通報時,併請將監察院版之空白授權書,交予申報義務人及其配偶簽署並請申報義務人儘速以限時掛號寄回監察院。
(三)有關應向監察院申報財產之申報義務人之職務異動通報及授權書寄送至該院等作業,請詳參該院來函及相關附件辦理。
(四)若有監察院管轄申報人擴大授權服務實務作業疑義,請逕洽該院。
五、說明二附件電子檔請至本部廉政署網站:https://www.aac.moj.gov.tw/防貪業務專區/財產申報/業務宣導下載。
正本: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請各地方政府主管政風機關協助轉知各鄉(鎮、市、區)民代表會)、立法院、臺北市議會、新北市議會、桃園市議會、臺中市議會、臺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基隆市議會、宜蘭縣議會、新竹縣議會、苗栗縣議會、彰化縣議會、南投縣議會、雲林縣議會、嘉義縣議會、嘉義市議會、花蓮縣議會、澎湖縣議會、金門縣議會、屏東縣議會、新竹市議會、臺東縣議會
副本:監察院、本部資訊處、法務部廉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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