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

重申各受理申報機關(構)應本於服務立場積極協助申報人辦理財產申報,以防公職人員逾期申報財產致遭裁罰,請依說明二相關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0-15
  • 資料點閱次數:494

法務部廉政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廉財字第1120500372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重申各受理申報機關(構)應本於服務立場積極協助申報人辦理財產申報,以防公職人員逾期申報財產致遭裁罰,請依說明二相關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按申報財產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課予特定範圍公職人員之義務,該公職人員應本誠實原則據實及依限申報,惟各受理申報機關(構)仍應本於服務立場積極協助申報人辦理財產申報,並適時主動關懷尚未於期限內完成財產申報之申報人,以避免申報人因逾期申報致受裁罰。

二、請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無論申報人辦理何種類型申報,各受理申報機關(構)應確實掌握機關人事動態,並基於服務機關同仁之立場,以書面個別通知各該申報人應遵期申報,並請申報人簽收。

(二)申報期限屆滿前,請再次提醒申報人儘速申報(宜以書面為之,如以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提醒者,請製作書面紀錄備查),必要時由政風人員協助申報人完成申報作業,防止逾期申報情事發生。

(三)申報期限屆滿後,請務必確認申報人是否完成申報作業;如已發生逾期申報情事,請即時通知申報人儘速申報,並請申報人就逾期原因提出說明及舉證為憑(如申報人遲未申報,請持續催促申報人,並製作書面紀錄備查),必要時由政風人員協助申報人完成申報作業,避免申報人因逾期日數增加遭受鉅額罰鍰。

(四)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加強針對所屬機關、學校、司法警察機關等未設政風機構之組織,責成受理申報機關(構)確實掌握就(到)職、卸(離)職等申報人名單,以協助申報人如期完成申報。

 

正本: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

副本:本署防貪組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