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擴大授權服務,自基準日「114年3月16日」批次起,暫停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人申報財產,相關配合事項,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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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法廉字第1140031665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擴大授權服務,自基準日「114年3月16日」批次起,暫停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人申報財產,相關配合事項,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監察院114年2月25日院台申壹字第1141830436號函辦理。
二、目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定期申報及就到職申報已能藉由申報人同意授權,透過網路介接作業方式,向金融機構等介接機關取得申報人應申報財產資料,每年查調次數為8批次,分別提供每年度查調基準日「2月1日」、「3月16日」、「5月1日」、「6月16日」、「8月1日」、「9月16日」、「11月1日」及「12月16日」之財產資料提供申報人申報。
三、惟監察院表示因114年度相關業務預算遭刪減96%,其中「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查核平台」因預算不足,故授權介接財產資料提供申報人之服務,於114年3月1日起開始停止服務。
四、因本部與監察院係共用前開查核平台,爰本部亦將自「基準日114年3月16日」此批次起,暫停提供財產申報授權服務予本部管轄申報人,請各受理申報機關(構)轉知申報人應自行查詢各項財產後據實申報。
五、有關「基準日114年3月16日」批次就(到)職申報授權服務相關期程,請各受理申報機關(構)停止作業(相關文號:本部廉政署114年2月6日廉財字第11405000520號函);另已完成「基準日114年2月1日」批次授權作業之申報人,仍得自「114年3月8日至114年5月1日」使用自然人憑證下載114年2月1日當日財產資料辦理申報作業(相關文號:本部廉政署113年12月16日廉財字第11305005530號函)。
正本: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立法院、臺北市議會、新北市議會、桃園市議會、臺中市議會、臺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基隆市議會、宜蘭縣議會、新竹縣議會、新竹市議會、苗栗縣議會、彰化縣議會、南投縣議會、雲林縣議會、嘉義縣議會、嘉義市議會、屏東縣議會、臺東縣議會、花蓮縣議會、澎湖縣議會、金門縣議會
副本:本部資訊處、法務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