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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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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修正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貳、個別事項第十九點(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8-19
  • 資料點閱次數:74

法務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法廉字第114050029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本部修正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貳、個別事項第十九點(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旨揭填表說明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填表說明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正本:總統府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政風小組、經濟部、交通部、勞動部、農業部、衛生福利部、環境部、文化部、數位發展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大陸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僑務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核能安全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銓敘部、考選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計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請轉知鄉鎮市公所、鄉鎮市民代表會)、各直轄市、縣市議會

副本:本部法制司、法務部廉政署綜合規劃組、法務部廉政署防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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