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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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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修正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附表一(甲、乙、丙)及附表二第三點、第九點、第十三點各1份,並自100年7月1日生效,請 查照。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 資料點閱次數:3689
法務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法政字第1001105674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本部修正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附表一(甲、乙、丙)及附表二第三點、第九點、第十三點各1份,並自100年7月1日生效,請 查照。 說明:旨揭「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正本: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立法院人事處、總統府等主管機關及縣市政府政風機構(請轉知各鄉鎮市公所代表會)、國防部財產申報處、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本部法規委員會、本部資訊處、本部中部辦公室、本部政風司第二科、本部政風司第四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本部直屬各政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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