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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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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官法於101年施行後該年度法官、檢察官財產申報實質審查及前後年度申報財產比對作業,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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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法授廉字第10205001580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法官法於101年施行後該年度法官、檢察官財產申報實質審查及前後年度申報財產比對作業,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相關文號:本部101年7月2日法廉字第10105013070號函及102年1月9日法授廉財字第10205000350號函。 二、按法官法101年7月6日施行後,法官、檢察官除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或第5款身分者外,應均向所屬各級機關之政風機構辦理財產申報,並由該等政風機構辦理財產申報實質審查及前後年度申報財產比對作業。 三、是以,貴處(小組)暨所屬政風機構於辦理公開抽籤後,若抽中之申報人其101年度(即101年7月6日前)係向監察院申報者,請貴處(小組)彙整名冊,如需100年度以前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者,併請註明,逕函請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移轉該等人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俾憑辦理。 正本:司法院政風處、法務部政風小組 副本: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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