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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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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機先預防公職人員逾期申報財產致遭裁罰,請依說明三相關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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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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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廉財字第1050500569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 主旨:為機先預防公職人員逾期申報財產致遭裁罰,請依說明三相關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審議委員會第144次會議附帶決議事項辦理。 二、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12條第3項規定,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處新臺幣(下同)6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罰鍰。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第3點規定,違反本法第12條第3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逾規定期限7日內始補行申報者,處罰鍰6萬元;逾規定期限8日以上者,每逾期1日,提高罰鍰5,000元;逾期235日以上者,處最高罰鍰金額120萬元。因逾期申報不問申報人主觀上出於故意或過失,只要無正當理由逾期申報即應受裁罰,且裁罰金額隨逾期日數遞增,影響申報人權益甚鉅,惟此種情形可藉由受理申報機關(構)之通知予以機先預防。 三、為避免申報人因逾期申報致受裁罰,請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無論申報人辦理何種類型申報,各受理申報機關(構)應確實掌握機關人事動態,並基於服務機關同仁之立場,至遲於申報期間開始後10日內,即時以書面各別通知各該申報人應遵期申報,並請申報人簽收。 (二)申報期限屆滿前,請再次提醒申報人儘速申報(宜以書面為之,如以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提醒者,請製作書面紀錄備查),必要時由政風人員協助申報人完成申報作業,防止逾期申報情事發生。 (三)如已發生逾期申報情事,請即時通知申報人儘速申報(至遲應於逾期7日內為之),並請申報人就逾期原因提出說明並舉證為憑(如申報人遲未申報,請持續催促申報人,並製作書面紀錄備查),必要時由政風人員協助申報人完成申報作業,避免申報人因逾期日數增加遭受鉅額罰鍰。 正本:總統府等主管機關及各縣市政府政風機構 副本:本署防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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