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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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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需要,經辦理「105年至109年公職人員財產信託優惠方案」徵選,業錄選5家金融機構承作本方案,期間自105年5月20日至109年5月19日,請查照轉知適用人員參考運用。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 資料點閱次數:3526
一、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7條規定略以,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不動產、國內之上市及上櫃股票等財產,應自就(到)職之日起3個月內信託予信託業。 二、基於人事服務精神,本總處前經公開徵選適宜之金融機構承作公職人員財產信託優惠方案,茲將於105年5月19日屆期,爰賡續辦理公開徵選。本期經徵選由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金融機構獲選承作。 三、依本方案承作契約書第13條規定,本總處不介入承作金融機構與委託人間權利義務履行事宜之處理,如發生任何糾紛,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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