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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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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定期申報期間自105年1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相關應注意及配合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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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法授廉財字第1050501298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四 主旨:105年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定期申報期間自105年1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相關應注意及配合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3條第1項及其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4項規定辦理。 二、請各受理申報機關(構)加強財產申報相關法令宣達,避免申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申報或因申報資料填載不完備而遭裁罰,並於申報截止日前以書面方式提醒尚未申報者依限確實申報。又受理申報時,請落實形式審核,對於申報表資料填寫不合規定者,應通知申報人限期補正。 三、為便利申報人辦理財產申報,申報方式可採紙本或網路方式擇一辦理,惟為落實電子化政府政策目標,提昇作業效率,仍請各受理申報機關(構)向申報人宣導使用網路申報系統申報。另為避免申報系統操作問題,請各受理申報機關(構)後台管理者於105年11月1日前,完成申報人基本資料建置。 四、有關配合本年度實施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人申報財產作業之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請確實提醒已完成授權作業之申報人,自105年12月5日起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申報人端),點選「下載11月1日財產資料進行申報」功能下載105年11月1日當日財產資料進行核對,並待確認無誤後,於同年12月31日前使用上開系統上傳申報資料,完成申報作業(相關文號:法務部廉政署105年8月12日廉財字第10505010320號函)。 (二)各受理申報機關(構)遇有已完成授權作業之申報人,有無法下載財產之情形,請先協助逐項檢視確認單之各項目(如附件)。如仍有疑義,可逕向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客服專線或法務部廉政署委外駐點服務人員洽詢(連絡方式如附件)。 (三)基於服務申報人之考量,申報義務人如於完成授權作業後,受理申報機關(構)由各級機關或政風機關(構)變更為監察院時,請原受理申報機關(構)保留該申報人基本資料至105年12月31日,俾便該申報人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申報人端)下載105年11月1日當日財產資料,並於磁碟另行存檔(檔名為.psn)後,再利用監察院申報軟體進行讀檔,以作為申報之參考。 五、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網路申報宣導教材等資料,請至法務部廉政署網頁(http://www.aac.moj.gov.tw/)/防貪業務專區/財產申報/業務宣導或書表及申報軟體下載區下載運用。 正本:總統府等主管機關及各縣市政府政風機構(請轉知各鄉鎮市民代表會)、立法院人事處、臺灣省諮議會人事室、各鄉鎮市公所、各縣市議會 副本:本部廉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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