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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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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出席於泰國芭達雅舉辦之APEC「建立利用金流分析技術及偵查情資,起訴貪污和區域經濟整合」能力建構研討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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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利用金流分析技術及偵查情資,起訴貪污和洗錢案件,有效定罪並追回犯罪資產的最佳模式,以促進區域經濟整合能力建構研討會」
(APEC Capacity-Building Workshop On Designing Best Models On Corruption and Money Laundering Cases Using Financial Flow Tracking Techniques and Investigative Intelligence for Effective Conviction and Asset Recovery to Promote 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會議時間:103年9月22日至9月24日
派赴地點:泰國芭達雅
會議簡介:

  資金無國界,洗錢防制的工作亦然,洗錢防制工作主要從兩個面向出發,首先,建立資金無斷點的環境,洗錢正是透過金流的斷點來避免髒錢遭到查緝,使偵查工作無從進行,因此建立資金無斷點的法制規範,才能建立完整的洗錢防制網;但除了法律規範外,各國對於金流的流動亦須在情資提供以及資產查扣、沒收、返還等執行層面上密切合作,才能有效地落實法規範的效果。而國際近幾年在洗錢防制上,各國之間的投入與合作更為緊密,在法規範方面,透過FATF及APG在亞太地區執行FATF的規範模式,藉由相關的金融制裁使各國的洗錢規範更為完備;在法規範的執行面向上,則透過正式的司法互助以及非正式的管道進行,非正式管道在亞太地區如近來甫成立的ARIN-AP協助。
  由於洗錢與貪污犯罪息息相關,APEC在2004年在智利開會時即宣布將致力於打擊貪污犯罪確保透明的政經環境,其後即成立了打擊貪污犯罪確保透明政經環境工作小組,該小組在2011年3月間正式改為ACTWG(Anti-Corruption and Transparency Working Group),在2013年8月間則另外在大陸寧波開會時成立了APEC ACT-NET,集結各國的貪污防制與執法單位強化上開打擊貪污犯罪確保透明政經環境工作,工作內容也包含貪汙、洗錢、非法交易、賄賂等工作,也幫助強化正式及非正式的區域性與跨境司法合作。
  此次在泰國芭達雅召開的ACTWG,屬於智利和泰國所共同舉辦的跨年度計畫之一,上開計畫目的在於強化APEC各經濟體在打擊洗錢及貪污犯罪時正式與非正式司法合作,本次活動的內容即是針對如何使用資產追蹤技巧及情報有效打擊貪污及洗錢、定罪、返還資產促進區域經濟整合研討。研討期間共為二日半,第一天內容包括以資產追蹤方式偵辦貪污犯罪、第二天內容則是凍結、查扣制度與技巧,並針對此二主題均安排會員報告及在下午期間進行案例研討,第三天上午則是研討會總結與閉幕式。此次研習我方代表係由我國現職掌犯罪所得查扣沒收及洗錢防制法令研修之法務部檢察司及職掌打擊貪污犯罪之法務部廉政署共同派員參加,代表成員包括:法務部廉政署北部地區調查組組長毛有增檢察官、肅貪組廉政官葛威滕及法務部檢察司調部辦事檢察官蔡佩玲。與會成員除積極與會學習,會中並發問,且與他國代表討論蒐集研究相關案件的查緝作為及法案資訊。
  本次APGWG的主辦單位是泰國的反貪腐委員會(NACC),據會場中對於泰國NACC人員的了解,NACC與我國廉政署的工作範疇雖均以偵辦貪污犯罪為主要的工作內容,但NACC係憲法保障的獨立機關,在職務執行上由NACC的廉政官對案件進行調查,調查後的結果經署內委員會決議是否交由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為維持NACC運作上獨立,首須維持其經費獨立,是以其憲法明文NACC所提列預算不得刪減,如要刪減則需附帶刪減之理由,NACC認為立法部門刪減無理由時可向憲法法院對立法部門之刪減預算提出訴訟,由憲法法院裁決;由於NACC之設置、預算均有憲法保障,如何確保其權力無濫用,則由立法部門制衡,立法部門如認為NACC的決議有疑慮,可以五分之一的連署否決該決議,如認為NACC的某個委員執行職務有疑慮,可以三分之二的連署將該委員去職,但對於立法部門的決定均仍可在憲法法院進行訴訟裁決。又NACC所承辦的案件以貪污案件及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案件為大宗,NACC調查後經由委員會決議交由檢察官審查是否適宜起訴,如經檢察官認為尚未達起訴門檻的情形,則委員會亦可自行或是另聘律師起訴該案,之所以NACC自己也有起訴的權能,主要是考量在檢察總長因職務隸屬行政部門而受有政治影響情形,仍能由公正獨立的NACC自行起訴,只是此種情形法院的接受度較低,然據了解在其實務上操作仍有一些規模較小的案件係由NACC自行起訴。
  會議開幕式由泰國NACC 主席Panthep Klanarongran、智利檢察總長Sabas Chahuan及泰國NACC委員Pakdee Pothisiri致詞,其中委員特別提到以往泰國在資產返還工作上亦非積極,主要是資產返還的請求或被請求國所獲得者有限,但近幾年因為各國的合作密切,資產返還的比率可能高達六成至七成,因此泰國對此方面也積極投入並對於資產返還合作更為樂觀。
  本國未來有關貪污和洗錢案件之金流分析技術及偵查情資,可參考本次會議中各報告國之簡報內容,予以修正或擬定相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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