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對於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永久保密」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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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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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法令字第0971104385號 附件: 國家機密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2條對於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之「永久保密」,除保密期限為永久外,亦排除任何解密狀況,不因情報來源者已死亡或經徵得原提供者同意,而可解密。所稱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依本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係指從事或協助從事國家安全情報工作之組織或人員,及足資辨別從事或協助從事國家安全情報工作之組織或人員之相關資訊;至於該等情報來源或管道所提供之情報資料內容,除足資辨別情報工作之組織或人員外,不在永久保密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