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國家機密之核定授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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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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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國家安全局得否就具機密等級之國家情報事項授權各情報機關首長核定其機密等級?
答:按國家機密保護法(以下稱本法)第7條第1項第2款第1目、第4目及第3款第1目、第3目所稱「主管人員」,依本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項規定,指本機關所屬幕僚主管、機關首長及編階中將以上之部隊主管。是國家機密核定權責人員,其授權對象自以機關組織層級有隸屬關係之幕僚主管、機關首長及編階中將以上之部隊主管為限。貴局依法對國防部軍事情報局、電訊發展室、憲兵司令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所主管有關國家安全情報事項,雖負統合指導、協調、支援之責(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2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15條),惟究非上級機關對所隸屬機關依法規行使指揮監督權之關係,解釋上似難依本法授權前列機關首長核定有關貴局職掌或業務範圍內屬於國家機密之事項。
相關文號:法務部94年6月9日法政字第0940019035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