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國家機密人員經核准出境後,因故未能出境者,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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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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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涉及國家機密人員經核准出境後,因故未能出境者,應如何處理?
答:本法第26條第1項各款所定人員出境,應於出境20日前檢具出境行程等相關書面資料,為本法施行細則第32條第2項明文規定之申請程序,是以當事人經核准出境後,因故未能出境者,該出境申請案自因而失效;如仍有出境需要時,應依前開程序重行提出申請。
相關文號: 法務部93年10月15日法政字第0930032068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