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加劃邊線原則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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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加劃邊線原則
行政院秘書長函
88年4月26日台88秘字第16221號
主旨:修正74年8月20日函有關「法規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加劃邊線原則」規定,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本案係修正74年8月20日台74秘字第15666號函(並復內政部88年4月1日台(88)內法字第8888955號致本院函)。
二、為利法案之核議與辨識,前函說明三:「整條、項、款新增或整條、項、款刪除者,請於說明欄劃線。」修正為「整條新增或刪除者,請於說明欄劃線;整項、款、目新增或刪除者,請於修正條文欄或現行條文欄中新增或刪除之項、款、目部分劃線。」
三、檢附「法規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加劃邊線原則」修正本一份。
附件:
法規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加劃邊線原則(修正本)
一、修正條文與現行條文不同部分,請於修正條文欄劃線。
二、現行條文於修正時部分刪除者,請於現行條文欄劃線。
三、整條新增或刪除者,請於說明欄劃線;整項、款、目新增或刪除者,請於修正條文欄或現行條文欄中新增或刪除之項、款、目部分劃線。
四、檢附範例(關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一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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