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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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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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七日法務部廉政署廉綜字第10404023630函訂定全文7點;並自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法務部廉政署法廉字第11104023040號函修正第3點及第4點規定;並自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生效
一、法務部廉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昇施政效能,特設置本署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署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署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署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各政風機構廉政風險評估之推動及執行事項。
(五)各政風機構廉政經營事項。
(六)其他有關端正政風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本會報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署副署長一名兼任,其餘委員由署長就副署長、主任秘書及各組(室)指定人員派兼之;並聘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二人,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本署綜合規劃組綜理秘書事務。
四、本會報原則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五、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
六、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署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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