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新聞處理及聯繫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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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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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新聞處理及聯繫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務部廉政署廉綜字第10804023330號函修正第 2、4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八年九月三十日生效
一、法務部廉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有效宣導推動廉政政策、廉政作為及執行成效,加強與媒體聯繫,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署置發言人,由署長指定副署長或主任秘書兼任,負責本署新聞發布及對外說明事宜。
遇有急迫事件或突發敏感性新聞議題,須立即發布新聞時,各組、室經核准後,得由被授權人員公開說明,並知會秘書室。
三、新聞處理及聯繫事宜,由本署秘書室統籌規劃辦理,並由綜合規劃組協助辦理。本署各組、室應指定新聞聯絡人辦理新聞處理及聯繫工作。
四、本署各組、室就廉政政策、防貪措施、反貪宣導活動、廉政調查、重要統計資料及其他事項,有發布新聞之必要者,應經核定後,由發言人或經授權之人統一對外說明,或交由指定單位發布。
本署刑事案件之新聞發布及對外說明,依「法務部廉政署辦理刑事案件落實偵查不公開作業要點」辦理。
五、本署人員接受媒體專題採訪時,得洽請新聞媒體提出採訪綱要,擬具新聞資料並經核定後,提供受訪人參考。
新聞媒體臨時提出採訪需求時,應通報秘書室,並報請發言人處理。
六、接待新聞媒體記者採訪,應辨識其身分及服務單位,以本署大廳、新聞中心或一樓貴賓室為採訪地點,另經通報新聞發言人及受訪對象同意,得由新聞聯絡人引導,進入本署執行肅貪案件以外之指定處所採訪。
七、本署各組、室發現新聞媒體報導與事實不符時,應依本要點第二點規定即時回應澄清,並掌握報導動態及輿論反應。
八、本署得由各組、室新聞聯絡人組成新聞處理小組,由發言人擔任召集人,就輿論關注事項或議題之發展,深入研析,預擬新聞稿、相關文宣作為及因應措施。
九、本署人員處理新聞,對本署廉正形象有助益者,依本署人員獎懲標準規定予以獎勵。
違反本要點規定擅自透漏或發布新聞者,按情節輕重議處;涉有刑事犯罪者,並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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