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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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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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0930065552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之附表,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行之。
二、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就工作、操行、學識及才能考核之。
各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平時考核之執行成效,應作為各機關人事機構年度績效考核之項目。
三、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為機關首長及各級主管之重要職責;應依據分層負責、逐級授權之原則,對直屬屬員切實執行考核,次級屬員得實施重點考核。
各機關首長及各級主管,對屬員認真執行考核者,應予獎勵;疏於督導考核或考核不實者,應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四、平時成績考核紀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各機關主管人員每年四月、八月應考核屬員之平時成績,並將受考人之優劣事蹟記錄於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格式如附表。但各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自行訂定。
主管人員應就前項考評結果,提出對受考人培訓或調整職務等具體建議,並將考核結果有待改進者,提醒受考人瞭解。
第一項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各機關於辦理年終(另予)考績時,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程序遞送考績委員會辦理,並至少每半年密陳機關首長核閱一次,上級主管或機關首長並得隨時查閱。
如發現有考核紀錄不當或與事實不符者,得加註意見送請單位主管覆考或逕予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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