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辦理扣押物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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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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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辦理扣押物管理要點
100 年 7 月 28 日廉肅字第 1000600021 號函
110 年 11 月 25 日廉肅字第 11006001850 號函
114 年 5 月 29 日廉肅字第 11406001520 號函
- 一、 法務部廉政署(下稱本署)為妥善保管扣押物並建立管理機制, 確保扣押物完善保存 特訂定本要點。
依法留存之物,準用本要點。 - 二、 本署肅貪組及各地區調查組應擇適當處所設置扣押物智能庫房 下稱庫房保管扣押物。
各組庫房應設定門禁、落實人員進出記錄及相關管制措施。 - 三、 庫房應指定專人管理(下稱管理人),並建置「扣押物數位化管理系統」(下稱扣押物系統)登載記錄扣押物之入出庫、保管、借調取及處理情
形。 - 四、廉政官應於實施扣押完畢後二週內,將全案扣押物完成入庫程序。
前項入庫程序,廉政官應將搜索依據及扣押物目錄表上傳扣押物系統,並登錄扣押物之編號、品項、數量等資訊及照片,再會同管理人共同清
點,經清點無誤後依序放置庫房內保管。
如有目錄表上未隨同入庫之扣押物,廉政官應於扣押物系統內逐一記明並經案件承辦科科長確認。
同案補送或再行扣押之扣押物,適用前二項規定辦理入庫程序。依入庫日期、順序登記,並應於扣押物系統註明併入原案。 - 五、 下列特殊物品之保管,依各款程序辦理:
(一) 扣押物屬貴重物品者,應拍照存證,將外觀、汙損等特徵併同登錄上傳扣押物系統後,置放於庫房內智能櫃保管。
(二) 扣押物屬槍砲、彈藥者,應於扣押物系統內註明槍砲、彈藥種類、槍號、序號、型號、數量、特徵等,嚴密存放於庫房內智能櫃,並依「檢察機
關辦理扣押槍砲彈藥應行注意要點」第十點處理。
(三) 扣押物屬「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管制作業要點」第二點所指毒品,應依該要點處理。
(四) 扣押物屬數位證據者,廉政官應注意數位資料存取軌跡及證據保存之安全完整,妥善包裝、拍照存證;管理人應將其置放於庫房內適當處所保
管。
(五) 易燃、易爆、其他危險物品、不便搬運或性質上不適於入庫保管之易燃、易爆、其他危險物品、不便搬運或性質上不適於入庫保管之扣押物,廉
政官經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填寫本署扣押物品交付保管條,拍照後交付適當之人或機關(構)保管,或採行其他適當之處理保管。 - 六、 廉政官調借本案扣押物時,應於扣押物系統提出申請,並經該組組長或其授廉政官調借本案扣押物時,會同管理人清點取出扣押物,並於扣押
物系統載明處理情扣押物系統載明處理情形。
廉政官調借他股扣押物時,應填具本署扣押物調借申請表,經原承辦組組長及承辦檢察官同意,並由原股廉政官將申請表及處理情形上傳扣押
物系統,依前項規定取出扣押物。 - 七、 扣押物移送繫屬檢察機關保管時,廉政官應依前點第一項規定取出扣押物,儘速移送檢察機關,並將檢察機關簽收單影本及處理情形上傳扣押
物系統。 - 八、 未檢送之扣押物,依法院之裁定或承辦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無留存必未檢送之扣押物,依法院之裁定或承辦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
無留存必要者,廉政官得報經承辦檢察官同意,發還之。
廉政官辦理扣押物發還,應依第六點第一項規定取出扣押物,並通知受發還人親自領取,經核實身分後,發還之。受發還人清點無誤後,應簽
署領據,並將領據影本上傳扣押物系統;受發還人委託他人代領者,應提出委託書辦理。
扣押物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應報請承辦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五條規定辦理。 - 九、 廉政官應依本署辦理貪瀆或相關犯罪案件管考要點,於肅貪案件辦結後,於肅貪案件辦結後,儘速檢送或發還扣押物。
- 十、 本署應成立檢查小組,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各組扣押物保管情形及庫房管制措施,並製作檢查紀錄,簽陳署長或其授權人員核閱。
肅貪組及各地區調查組組長應指定專門委員以上人員定期督導,以扣押物系統定期盤點庫房人員進出紀錄、管制措施及扣押物入出庫情形。 - 十一、 廉政官或管理人有違反本要點之情事,得視情節輕重,輔導改善、口頭警告、懲處並得調整其職務。因而致扣押物遺失、毀損或滅失,經查
證警告、懲處並得調整其職務。因而致扣押物遺失、毀損或滅失,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嚴予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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