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人員進入校園偵辦案件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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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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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人員進入校園偵辦案件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九日法務部廉政署廉肅字第1000600026號函訂定全文5點;並自一百七年七月二十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八日法務部廉政署廉肅字第10706002610號函修正第 2、4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八月八日生效
一、為使法務部廉政署(以下簡稱本署)人員於偵辦貪瀆或相關犯罪,須進入各級學校校區時,本尊重學術自由及校園自治(律)原則,並審慎為之,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貪瀆或相關犯罪案件,係指經本署署長或其授權人員 核定分立之廉立(肅北中南)、廉立及廉查(肅北中南)字案件。
三、本署人員為偵辦貪瀆或相關犯罪案件須進入校園執行調查或蒐證作為者,以詢問、調卷、勘察、搜索、扣押、拘提或逮捕等為限。
四、本署人員為偵辦貪瀆或相關犯罪案件而有進入校園執行詢問、調卷或勘察作為之必要時,應報請檢察官同意後為之,並層報本署署長或其 授權人員。
於前項執行前,應先聯繫該校負責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但該人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不在此限。
五、本署人員為偵辦貪瀆或相關犯罪案件而有進入校園執行搜索、扣押、拘提或逮捕作為之必要時,除刑事訴訟法另有規定外,均應依檢察官之指揮為之,並層報本署署長。
本署人員執行前項作為時,應依涉案學校層級聯繫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政風機構派員或提供必要協助,並須通知該校負責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但該人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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