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貪污瀆職案件檢舉獎金審查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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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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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貪污瀆職案件檢舉獎金審查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法務部(90)法政字第007848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法務部法政字第0931103491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一日法務部法政字第1001108049號函修正發布第2、7點條文;並自一百年七月二十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一日法務部法政字第1001108049號函修正發布第2、7點條文;並自一百年七月二十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四日法務部法廉字第1050600527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四日生效
(原名稱:法務部審核貪瀆案件檢舉獎金委員會設置要點;新名稱:法務部貪污瀆職案件檢舉獎金審查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務部法授廉字第10706002530號函修正第2點;並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六日生效
一、法務部(下稱本部)為辦理貪污瀆職案件檢舉獎金之審核事宜,依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下稱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組成法務部貪污瀆職案件檢舉獎金審查會(下稱本審查會)。
二、本審查會置委員八人,由本部主任秘書擔任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最高檢察署、本部廉政署與所屬肅貪組及政風業務組、本部調查局與所屬廉政處、本部檢察司各派代表一人擔任之。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三、本審查會審核下列事項:
(一)有關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定受理檢舉機關函送檢舉獎金案件之審核事項。
(二)有關本辦法第三條及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定貪污瀆職案件檢舉獎金額度或分配方法之審核事項。
(三)其他有關檢舉獎金核發之事項。
四、本審查會採不定期方式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之,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之。
前項會議之召開,必要時得邀請受理檢舉機關之承辦人到場說明。
五、本審查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表決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六、本審查會出、列席人員對於會議討論事項及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所或居所應嚴予保密。
七、本審查會秘書業務由本部廉政署負責,有關會議之議決情形應製作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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