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臺中市和平區公所課長曹○璘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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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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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稿 日 期:114年12月17日
發 稿 單 位:中部地區調查組
聯 絡 人 :中部地區調查組組長 劉俊杰
聯 絡 電 話:02-2314-1000分機2501
曹○璘自民國103年3月3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擔任臺中市和平區公所(下稱和平區公所)民政課課長,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陳○銘係曹○璘高中同學,與王○華共同出資設立順○電器行,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
曹○璘明知各慈善單位之捐贈物資,悉由各該慈善單位人員在和平區公所前發放予受捐贈人,並無僱請貨運業者載送捐贈物資之必要。詎曹○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及與陳○銘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要求陳○銘開立日期、品名及金額均不實之發票,以供申請不實運費支出之核銷。曹○璘取得前述不實發票後分別交付予不知情之承辦人員,指示渠等在粘貼憑證用紙填載不實之用途說明,並將統一發票粘貼其上,曹○璘即在單位主管、驗收證明人等欄位予以核章,再逐級向和平區公所申請核銷;或由曹○璘自行在粘貼憑證填載不實之用途說明,並將不實之統一發票粘貼其上,且在經辦人及單位主管欄位蓋章,逐級向和平區公所申請核銷,使行政課、主計室、秘書及區長等相關人員陷於錯誤,誤認確有運送捐贈物資、代墊等情事,而付款予曹○璘,曹○璘因而詐得新臺幣9萬350元,足生損害於和平區公所對於財產管理及經費核銷之正確性。
案經本署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並提起公訴,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曹○璘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刑法第216、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褫奪公權參年;陳○銘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伍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