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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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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心揭弊,法務部挺您! 研擬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公私合併版)送行政院審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25
  • 資料點閱次數:2690

發稿日期:107年12月19日
發稿單位:法務部廉政署
聯絡人:曾昭愷(主任秘書)
聯絡電話:02-23141000#2004

 


      自106年8月12日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請法務部儘速研議公、私部門揭弊者保護法制作業後,廉政署參酌社會需求與民情反應,一年多來積極努力,多次召開圓桌小組會議討論、針對外國立法例進行委託研究、舉辦多場法制研討會、草案說明座談會,廣泛聆聽各界建議,並於107年11月23日至12月13日期間將公私合併版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全文公告上網徵詢民眾建議,經徵詢期滿,於107年12月18日將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


      本草案參酌近期案例所凸顯的揭弊保護特性,立法重點如下:
      一、擴大內部揭弊者適用範圍:
因內部人員對弊端能更早察覺、且有效提供事證,本草案聚焦於政府機關或企業內部人員之揭弊者保護,在106年爆發的永豐金詐貸案中因揭弊者為企業委任的高階經理人,而無法適用勞動基準法揭弊保護規定,因此草案第4條將私部門揭弊者範圍擴大,包含「僱用」、「定作」、「委任」關係,均納入保護。


      二、採內部通報併行機制:
揭弊目的不僅是事後肅貪,更重要的是事前預防,如內部主管於受理揭弊通報後,能即時修正或檢討,更能有效遏止弊端的擴大或發生。台鐵員工對於普悠瑪列車的隱蔽風險,事前曾向內部主管反映,對此勇於警示、揭弊的員工,亦應受到法律保障。因此草案第6條將內部主管、首長或其指定人員跟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察院、政風機構等並列為受理揭弊機關,依法揭弊之員工即可受到揭弊保護。


      三、層次性通報程序:
民意代表的立法監督與媒體的公民監督,固然具有預防或減少國家與社會損失之效果。但考量揭弊錯誤之情形,揭弊者一旦向媒體揭弊公開爆料時,對廠商之信譽形象已造成損害,因此對於尚未經實質調查之揭弊內容,應適當規範,故草案第7條將有權調查機關及內部主管列為第一層受理揭弊機關,民意代表、媒體等單位定為第二層受理揭弊機關,以作為第一層機關失靈之補正措施。


      四、重視工作權保障,防止職場霸凌:
本法聚焦於內部人員之揭弊保護,故對工作權益保障格外注重,具體保護措施包含回復職務、回復原有工作條件與管理措施、工資補發及損害賠償等請求權。草案第8條更將故意揭露揭弊者身分而排擠或孤立的職場霸凌行為,也列為不利人事措施之一,揭弊者可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另從106年離職員工舉發而查獲的過期肉品案來看,對私企業而言,強迫復職未必符合揭弊者意願,針對這種情形,草案第11條訂有「好聚好散條款」的替代方案,在勞雇雙方合意或由法院判決下,可依法終止勞務契約,並由雇主額外支付一定期間之待業補償金,讓揭弊者可另覓工作而不致影響生活。

 

      法務部從愛護、防護、保護的精神出發,期望建立良好的揭弊環境,讓全民能夠安心檢舉,使揭弊者不會受到排擠,也不會遭受不合理的對待,這就是「揭弊者保護法」立法努力的目標,更需要您我共同參與落實揭弊者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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