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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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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嘉義縣議會議員邱○○涉嫌詐領公費助理薪資,業經嘉義地檢署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25
  • 資料點閱次數:920

發 稿 日 期:110年11月25日

發 稿 單 位:南部地區調查組

    人:主任秘書馮成

聯 絡 電 話:02-23141000#2004

邱○○自民國1071225日起迄今,擔任嘉義縣議會第19屆議員,依地方制度法第36條,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詎邱○○因自身財務管理不善,致負債累累,而為償還個人債務,竟與廖○○、陳○○、邱○○及林○○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邱○○及廖○○分別遊說陳○○、邱△△及林○○等人充當邱○○之人頭助理,再由邱○○製作不實聘書等文件,檢附陳○○、邱△△及林○○等人之銀行帳戶存摺影本等相關資料,送交嘉義縣議會申請公費助理補助款,使不知情且不具實質審查權之嘉義縣議會承辦人,依邱○○提供之不實申請資料,登載於其等職務上掌管之嘉義縣議會補助議員聘用公費助理印領清冊等公文書,按月撥付公費助理薪資、春節慰勞金等款項至上開人頭助理之帳戶中,計詐得新臺幣高達百萬元,足生損害於嘉義縣議會對於公費助理薪資補助款等款項管理之正確性。

南調組駐署檢察官蔡佰達、嚴維德前往嘉義偕同嘉義地檢署檢察官陳睿明指揮廉政官於1101123日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嘉義縣議會辦公室及邱○○議員服務處等4處所,並傳訊邱○○等9人。

案經檢察官陳睿明、蔡佰達、嚴維德訊問邱○○等人後,認邱○○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或勾串證人之虞,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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