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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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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三民東區清潔隊隊員黃〇〇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5-23
  • 資料點閱次數:1350

發稿日期:113523
發稿單位:南部地區調查組
  絡 人:主任秘書 孫治遠
聯絡電話:02-23141000#2004

黃〇〇係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高雄市環保局)三民東區潔隊隊員,黃△△為十尚環保有限公司(下稱十尚公司)負責人,詎該2人明知依「高雄市代清理廢棄物收費標準」(下稱「高市收費標準」),十尚公司須向高雄市環保局轄區清潔隊依登記、勘估、報價、繳費等流程申請代清理廢棄物,而高雄市環保局則應依該「高市收費標準」所定之數量與其相對應之收費級距,收取每次至少新臺幣(下同)1,707 元之代清理費用,惟渠等為圖十尚公司免予繳納代清理費用之不法利益,竟共同基於對於主管事務圖利之犯意聯絡,由黃〇〇接續自民國10911月起至11012月間,以每月12次之頻率,駕駛車牌號碼〇〇-〇〇〇〇號垃圾車至「十尚資源回收場」,並由該資源回收場之不知情員工將十尚公司自各社區大樓住戶所收受、非屬資源垃圾之一般垃圾(一般廢棄物),均丟至該垃圾車車斗內,黃〇〇再將上開一般廢棄物,與其至高雄市其他清運定點所收受之一般廢棄物,均送至高雄市環保局中區資源回收廠處理,以此方式非法清除廢棄物,並使十尚公司獲得免予繳納代清理費用共計46,089元之不法利益。

案係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與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共同偵辦,並協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參與協助,經搜索、約詢被告及多位證人,黃〇〇等人對於上開犯行坦承不諱,並已自動繳交全數犯罪所得,嗣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吳韶芹偵查終結,認黄〇〇等人係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嫌,予以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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