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屏東縣三地門鄉公所秘書韓〇〇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及鄉長曾〇〇涉犯背信等案件,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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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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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日期:114年2月13日
發稿單位:南部地區調查組
聯 絡 人:主任秘書 孫治遠
聯絡電話:02-23141000#2004
曾〇〇係屏東縣三地門鄉鄉長;韓〇〇係屏東縣三地門鄉公所(下稱三地門鄉公所)秘書,為該公所之幕僚長;周〇〇係三地門鄉公所建設課路燈管理員,該3人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林〇〇係長〇土木包工業(下稱長〇土木)負責人,麥〇〇係佳〇土木包工業(下稱佳〇土木)之實際負責人。
緣三地門鄉公所於民國112年間辦理修枝、路燈等小額採購工程標案,詎韓〇〇為圖自己之不法利益,竟分別向林〇〇、麥〇〇借用長〇土木、佳〇土木之名義予以報價、承攬及請款,其中修枝案部分,俟契約款項撥付後,即由林〇〇扣除營業稅及個人所得稅計10%金額後,將餘款約新臺幣(下同)8萬元交予韓〇〇,韓〇〇因而獲得扣除工資後約5,000元之不法利益;另路燈案部分,先由具有共同對於主管事務違背法令圖利之犯意聯絡之承辦人周〇〇辦理相關採購作業,俟契約款項撥付後,即由麥〇〇扣除營業稅及相關規費計10%金額後,將餘款9萬5,904元交予韓〇〇,韓〇〇因而獲得扣除工資後之3萬7,904元不法利益,足以生損害於三地門鄉公所對於採購核銷撥款之正確性。
緣三地門鄉公所於112年1、2月間進行112年度三地門鄉設計監造案公開招標,因周〇〇知悉磐〇公司與力〇公司歷年均有承攬三地門鄉公所發包之設計監造案,詎周〇〇竟向磐〇公司之技師涂〇〇及力〇公司之負責人尹〇O佯稱需向「上面」交付一些費用,涂〇〇、尹〇〇為求能順利得標及避免後續遭刁難,因而誤信,並分別交付現金30萬元、10萬元予周〇〇,周〇〇因而向涂〇〇、尹〇〇合計詐得40萬元。
另鄉長曾〇〇明知依「屏東縣政府公務車輛管理及使用要點」規定,該公所租賃之車牌號碼 RDR-8092 號休旅車僅限公務使用,並明知使用目的係為供三地門鄉公所人員勘查鄉內汛期搶修災害進度、爭議協調等工作之用,竟擅自將該車當成其專屬座車,自112年8月起至113年8月止,將該車供作其私人用途使用,共計31次,並由三地門鄉公所如數撥付相關油料、高速公路通行費及租賃費等費用合計5萬6,348元,致生三地門鄉公所公帑之不當支出,而損害該公所之公庫財產。
案係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另協請保安警察第五總隊支援協助,經執行搜索及約詢相關人到案。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韓〇〇與周〇〇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嫌,並分別與林〇〇、麥〇〇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及周〇〇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嫌、曾〇〇涉犯刑法第134條前段、第342 條第1項之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機會犯背信罪嫌,予以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