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臺南市政府文化局王姓臨時人員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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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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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日期:114年07月14日
發稿單位:南部地區調查組
聯絡人:主任秘書 孫治遠
聯絡電話: 02-23141000#2004
王〇〇自民國110年11月5日起至113年3月1日止,擔任臺南市政府文化局(下稱臺南市文化局)臨時人員,負責辦理預算控制及採購核銷等業務。詎王〇〇明知公務機關採購物品需覈實報銷,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及盜用印章之犯意,假借機關公務採購之名義,向廠商索取不實發票黏貼於核銷憑證,並在未經直屬主管及同仁授權或同意下,逕自盜蓋渠等職名章於核銷憑證之經辦、驗收等欄位,逐級陳核會計單位及機關首長核定而行使之,致不知情之會計人員陷於錯誤,誤認係因公務所需而辦理採購核銷,遂將款項如數撥付予王〇〇或各該廠商,王〇〇再以公務需求名義,向各該廠商拿取現金或兌換等價商品私用,以此方式總計詐得新臺幣77萬3,634元。
案係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並協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支授,經搜索、約詢公務員及相關廠商人員後,嗣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以王〇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及同法第217條第2項之盜用印章等罪嫌,予以提起公訴;另17名廠商人員則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予以緩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