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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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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臺東工務段助理工務員洪〇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7-14
  • 資料點閱次數:989

發稿日期:1140714
發稿單位:南部地區調查組
聯絡人:主任秘書 孫治遠
聯絡電話: 02-23141000#2004

洪〇〇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現改制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下沿舊稱鐵路管理局)臺東工務段之助理工務員,負責設計規劃及監造該工務段工程採購案,係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江〇〇係鴻〇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鴻〇營造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政府採購法第8條所稱之廠商。

緣鐵路管理局於民國109924日,公告辦理「臺東工務段南迴線各道班房舍環境整建工程(大武道班)」採購案(下稱系爭工程),由鴻〇營造公司得標。洪〇〇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機關擬定、採用或適用擬採購產品之規格,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且禁止抄襲特定廠商之規格資料,亦明知機關不得以足以構成妨礙競爭之方式,尋求或接受在特定採購中有商業利益之廠商之建議,於1094月間,竟未經彩〇塗裝有限公司(下稱彩〇公司)同意逕自將該公司之販售「〇〇矽晶」防水塗料(下稱系爭防水塗料)16 項規格及檢驗方式,全部納入於系爭工程採購案之施工圖說,致江〇〇於本案開標後,曾數次查訪防水塗料供應廠商無著,為避免延宕施工進度,江〇〇遂透過洪〇〇引薦認識彩〇公司負責人王〇〇,並居中協調降報價。

詎洪〇〇知悉王〇〇將系爭防水塗料調降後,竟心生貪念,憑恃其為系爭工程之監造人員,負有督導及審核材料送審、竣工查驗及結算驗收等權限,基於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之犯意,於1091112月間不詳時地,向江〇〇索賄新臺幣(下同)15萬元,江〇〇為求履約順利,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101月間,交付洪〇〇15萬元,作為換取系爭工程履約及請款順利之對價,而洪〇〇於收受上開賄款後,果然使鴻〇營造公司於履約過程未受刁難,而順利領得全額工程款。

案係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本署南調組偵辦,並協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支援,經執行搜索及約詢相關人到案。嗣檢察官偵查終結,認洪〇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江〇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 條第4項、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予以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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