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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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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頭份市新興國民小學總務主任何〇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7-22
  • 資料點閱次數:153

發稿日期:1140722
發稿單位:中部地區調查組
聯絡人:主任秘書 孫治遠
聯絡電話: 02-23141000#2004

何〇〇自民國11081日起擔任苗栗縣頭份市新興國民小學(下稱新興國小)總務主任,經辦該校各項採購業務,依政府採購法辦理該校採購案件時,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竟為下列犯行:

(一)「111年度隔間復舊暨訂製櫃施作工程」案(下稱隔間工程採購案)
何〇〇於1118月辦理採購金額新臺幣(下同)22 8,415元之隔間工程採購案時,明知該採購案件應辦理公開招標,竟基於圖利大〇傢俱建材行之犯意,逕洽大〇傢俱建材行承作,復接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於該採購案結算驗收證明書上登載不實之驗收日期等事項,並自行用印校長甲章,使大〇傢俱建材行獲得27,410元之不法利益。

(二)「111年度日桂樓復原工程-自然教室鐵櫃4座」案(下稱自然教室鐵櫃4座採購案)
何〇〇於111年辦理自然教室鐵櫃4座採購案時,明知其於111831日前並未實際向杏〇文教用品社購買 4座鐵櫃,仍與杏〇文教用品社林〇〇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於111831 日要求林〇〇開立不實內容之發票,再由何〇〇接續基於行使公務員不實登載公文書之犯意,製作不實之憑證黏存單,並據以向新興國小主計單位申請核銷款項,使不知情之主計人員准予撥款24,000元予杏〇文教用品社。

(三)「111 年校舍補強工程安置計畫-購買紙箱、封箱膠帶」案:
何〇〇於111年購買紙箱、膠帶時,明知紙箱係向臺南之廠商購買,封箱膠帶係其另行購買,仍基於行使公務員不實登載公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製作不實之收據及憑證黏府單,並據以向新興國小主計單位申請核銷款項,使不知情之主計人員准予撥款5,850元。

(四)不實核銷暑假運動團隊補助款案:
苗栗縣政府於111年間補助新興國小暑假期間辦理運動團隊活動之餐費,何〇〇為核銷上開運動團隊購買水餃之款項,明知未向陳〇〇經營之苗〇飲食店購買水餃,竟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11128日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於苗〇飲食店之空白收據登載不實內容後,再自行蓋印「校長謝〇〇(甲)章」,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憑證黏存單,並持之向新興國小主計單位行使之,使不知情之主計人員准予撥款5,890元。

(五)「111學年度跑道落成暨校慶運動會-購買發令槍、發令彈」案:
何〇〇明知新興國小於11112月間該舉辦運動會之前未向邱〇〇經營之「城〇網路貿易工作室」購買發令槍及發令彈,基於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為向頭份市公所申請該補助款,向不知情之邱〇〇索取城〇網路貿易工作室之空白收據,其後再於該空白收據上填寫不實內容,並黏貼於新興國小憑證黏存單,且自行蓋印「校長謝〇〇(甲)章」,其後經由新興國小將上開憑證黏存單持向頭份市公所行使之,致使不知情之頭份市公所主計單位承辦人陷於錯誤,誤認新興國小確有向「城〇網路貿易工作室」 購買發令槍及發令彈,而准予撥款4,000元至新興國小校庫。

案係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本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並協請保安警察第一總隊及第四總隊參與協助,經執行搜索及約詢相關人等到案。

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何〇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主管事務圖利、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刑上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嫌,予以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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