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南派出所前所長許〇智、業者林〇遠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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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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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日期:114年07月28日
發稿單位:南部地區調查組
聯絡人:主任秘書 孫治遠
聯絡電話: 02-23141000#2004
許〇智於民國110年6月30日至113年9月17日止擔任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南派出所所長,對於轄區內營業貨運曳引車等大型車輛違規超載、行駛禁行路線等相關交通違規行為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罪行為,均負有取締、查緝之職責,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權之公務員。
詎許〇智明知林〇遠為土方清運業者,竟為使林〇遠聘僱之司機免遭查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遭取締違規超載、行駛禁駛路線,於113年6月28日林〇遠探詢歸仁分局攔查營業貨運曳引車大型取締勤務(俗稱「大抄」)時間,同日許〇智旋將歸仁分局於113年7月4日上午9時至12時,在臺南市關廟區之特定道路路段攔查營業貨運曳引車超載等違規行為之勤務資訊洩密予林〇遠,林〇遠再轉告袁〇雄等4 名司機上開勤務資訊,因而使該4名司機於113年7月4日當天得以避開攔查路段,並駕駛營業貨物曳引車超載及行駛禁駛路段違法填埋營建事業廢棄物,獲得免繳罰鍰總計新臺幣(下同)29萬7,300元,及免遭警方查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行。
林〇遠因自許〇智取得警方上開勤務資訊,遂於翌(29)日持價值1,500元之杉林溪茶葉1斤,前往歸南派出所交付予許〇智收受,作為許〇智洩漏上開勤務資訊之對價。
本案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與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永康分局共同偵辦,並協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協助,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許〇智等人所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 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並與林〇遠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4 款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林〇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違背職務行賄罪,另與袁〇雄等4名司機共同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等罪嫌,予以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