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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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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畜殖事業部場長李〇恩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9-08
  • 資料點閱次數:256

發稿日期:11498
發稿單位:南部地區調查組
聯絡人:主任秘書 孫治遠
聯絡電話: 02-23141000#2004

李〇恩等12人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畜殖事業部(下稱畜殖事業部)員工,分別有督導、承辦及陳轉所屬各畜殖場採購案件之權責,均係依政府採購法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授權公務員;羅〇英等3人為外包公司派駐於畜殖事業部之員工;李〇和等5 人為廠商業者。

緣李〇恩等公務員發現畜殖事業部所屬各畜殖場之廢水池有嚴重淤積情形,為規避政府採購法之法定程序,內定未領有廢棄物清理清除、處理許可證照之李〇和等業者取得採購案,竟基於對於主管事務違背法令圖利、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犯意,逕將各畜殖場污泥案交予李〇和等業者承攬,並於彰化縣及嘉義縣2處畜殖場內不法回填及堆置養豬廢水處理流程產出之廢污泥,再與李〇和等業者配合以核銷不實材料之小額採購方式支付上開款項,足以生損害於畜殖事業部對於採購核銷管考之正確性,並使李〇和等業者因而獲得共新臺幣116220元之不法利益。

案係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本署南調組、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及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共同偵辦,並協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支援,嗣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認李〇恩等4名公務員與李〇和等業者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事務圖利、廢棄物清理法第46 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同條第4款之非法清除及處理廢棄物等罪嫌;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 47條罪嫌,併科罰金;李〇恩等20人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第213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予以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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