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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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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屏東縣枋山鄉前鄉長洪〇〇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9-25
  • 資料點閱次數:460

發稿日期:114925
發稿單位:南部地區調查組
聯絡人:主任秘書 孫治遠
聯絡電話: 02-23141000#2004

洪〇〇自民國1031225日起至1111224日止,擔任屏東縣枋山鄉鄉長,並自1111225日起迄今,擔任屏東縣枋山鄉民代表會(下稱枋山鄉代會)主席;潘〇〇前係屏東縣枋山鄉公所(下稱枋山鄉公所)清潔隊隊長;劉前係枋山鄉公所清潔隊隊員,渠等3人均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劉〇〇為劉△△叔叔,並與洪〇〇熟識。

緣劉〇〇為替其姪子劉△△爭取枋山鄉公所清潔隊隊員職缺,竟於1101月公告甄選簡章前,請託洪〇〇錄取劉△△,渠等合意後,洪〇〇於簡章公告後,指示時任清潔隊長潘〇〇提醒劉△△報名,惟劉△△報名時未能檢附體檢報告,洪〇〇指示潘〇〇予以審查合格,同意劉△△參與面試並錄取之,嗣於劉△△任職後某日,劉〇〇與劉△△再將新臺幣(下同)20 萬元交予洪〇〇收受,作為錄取劉△△為清潔隊員之對價。

另洪〇〇擔任枋山鄉代會主席期間,明知「屏東縣政府公務車輛管理及使用要點」規定,機關配發之車牌號碼 AZS-〇〇〇〇號自小客車僅限公務使用,竟自112年至114年間,將該車供作其私人用途使用,共計24次,並由枋山鄉代會如數撥付相關油料,合計8,803元。

案係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與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共同偵辦,並協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參與協助執行搜索及約詢相關人等到案,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洪〇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及刑法第134條、第342條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機會背信罪嫌,予以提起公訴;潘〇〇與洪〇〇共犯刑法第216 條、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嫌、劉〇〇與劉△△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予以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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