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

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南投縣埔里鎮鎮民代表曾○○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12-24
  • 資料點閱次數:487

發 稿 日 期:1141217
發 稿 單 位:中部地區調查組
      :中部地區調查組組長 劉俊杰
聯 絡 電 話:02-2314-1000分機2501

曾〇〇係南投縣埔里鎮鎮民代表(下稱埔里鎮民代表),周〇〇係南投縣埔里鎮公所(下稱埔里鎮公所)技士、林〇〇係韋〇土木包工業(下稱韋〇土木包)業者、林△△係借用先〇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先〇公司)牌照之業者、徐〇〇及張〇〇則為先〇公司之負責人及會計,渠等犯行分述如下:

一、埔里鎮民代表曾〇〇明知埔里鎮公所比照「南投縣議員地方建議案件執行要點」,每年可分配新臺幣(下同)80萬元不等之代表補助款用於地方建設工程,亦明知其向埔里鎮公所提出之地方建設建議案,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1項第5款、第5條、第6條、第12條、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等規定,就埔里鎮公所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之工程採購案件應行迴避,且為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身分關係,自民國110年起至112年間,竟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基於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之犯意,向無投標意願之業者林〇〇借用韋〇土木包工業名義投標,林〇〇則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基於容許他人借用名義及證件投標之犯意,出借韋〇土木包工業名義予曾〇〇,且渠等共同基於非主管監督事務圖渠等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由曾〇〇於上開期間標得以其代表補助款施作之工程採購案共3案,並由曾〇〇自行尋找工班施作,林〇〇再以韋〇土木包工業名義開立發票向埔里鎮公所請款後,將上開工程款全數領出交付曾〇〇,曾〇〇再從上開工程款每案交付2萬元至3萬元之款項給林〇〇,曾〇〇、林〇〇以上開方式分別圖得809,469元及85,000元之不法利益。

二、林△△不具工程牌照,為順利取得埔里鎮公所工程採購案,自10991日起至11319日止,竟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基於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之犯意,向無投標意願之業者徐〇〇、張〇〇借用先公司名義投標,徐〇〇、張〇〇則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基於容許他人借用名義及證件投標之犯意,出借先〇公司名義予林△△,先〇公司得標後再由林△△施作工程,張〇〇扣除協議上開期間借牌投標共計37次,徐〇〇、張〇〇取得之借牌不法所得共計87842元。

三、周〇〇自1099月起至1131月止,陸續承辦林△△以先〇公司名義承攬之埔里鎮公所工程,林△△於得標工程採購案件後,為使工程施作暨工程款項請領進度順利以維營運,竟基於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埔里鎮公所工程標案開標之當日或之後某日,聯繫周〇〇於下班或空檔時間至林△△住處見面,每案交付5,000元至3萬元不等之賄賂予周〇〇共10次,周〇〇亦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而收受之,周〇〇以上開方式共收受147,000元之賄賂。

本案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本署中部地區調查組,並協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第四總隊支援,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曾〇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對於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及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借牌投標等罪嫌;林〇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對於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及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容許借牌投標等罪嫌;徐〇〇、張〇〇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容許借牌投標罪嫌;林△△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借牌投標及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等罪嫌;周〇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均依法提起公訴。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