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部務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員警許〇〇等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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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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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稿 日 期:115年1月15日
發 稿 單 位:中部地區調查組
聯 絡 人 :中部地區調查組組長 劉俊杰
聯 絡 電 話:02-2314-1000分機2501
許〇〇等12名員警均係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員警,負責警察職權相關工作,係負有調查犯罪及取締行政不法行為職責之司法警察,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緣民國112年6月30日施行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駕駛若超速達60公里以上,除當場禁止駕駛、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外,並需吊扣牌照6個月(110年6月1日前為3個月)。另依同條例第12條規定,若有未懸掛號牌、牌照吊扣期間行駛等情形,除罰鍰並禁止行駛外,並將「吊銷」牌照,因實務「吊銷」處罰效果重於「吊扣」之處罰原則,如車主於吊扣期間因車輛未懸掛牌照行駛於道路,遭警方製單裁罰吊銷汽車牌照,因牌照已遭吊銷而無從吊扣,即可逕行驗車後重新申請牌照立即上路。
詎許〇〇等12人身為執行取締交通違規之警員,明知前揭規定,竟分別與廖〇〇等17名代辦業者共同基於對主管事務圖各該車主之不法利益,及分別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或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員警虛偽開立不實交通違規舉發單,使汽車牌照遭吊銷後,由代辦業者進而持該不實舉發單繳納罰鍰,至監理站繳回原車牌辦理吊銷牌照手續,並立即換發新牌照,使車主得以重行開車上路,以此方式規避遭「吊扣」牌照而不得使用車輛之不利處分,總計使154位車主分別獲得提前使用車輛3至6個月之不法利益,合計金額為新臺幣4,402萬2,000元。
案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本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內政部警政署政風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等機關共同偵辦,並協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第四總隊支援協助,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許〇〇等12名員警及廖〇〇等17名代辦業者所為,係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主管事務圖利、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予以提起公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