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高雄市殯葬管理處職工蔡○○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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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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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稿 日 期:115年1月15日
發 稿 單 位:南部地區調查組
聯 絡 人 :南部地區調查組組長 許嘉龍
聯 絡 電 話:02-2314-1000分機2701
蔡○宏、吳○瑞、洪○倡、許○晴、簡○榮、張○明、蔡○樂、楊○湧、陳○修、王○龍、賴○首、邱○福、傅○民、吳○玉(吳○玉已歿,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下合稱蔡○宏等14人)均為高雄市殯葬管理處(下稱高雄市殯葬處)職工,均在高雄市殯葬處第一殯儀館火化場負責安排及操作火爐火化遺體、撿骨裝罐、登載報到火化、開始火化、等待撿骨及領取骨灰之時間等工作,依「高雄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高雄市殯葬管理處組織規程」,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蔡○宏等14人明知依「高雄市殯葬管理處火化預定時間申請使用注意事項」等規定,除亡者家屬或殯葬業者依規定候補外,渠等須依照預定火化時間及爐號,依序火化亡者遺體,不得恣意更動火化時間及爐號,及明知殯葬業者交付之現金,係為要求渠等於指定時間內完成遺體火化及撿骨裝罐等不違背職務行為之對價,竟於108年1月1日至114年3月13日在高雄市殯葬處第一殯儀館火化場任職期間,共同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由蔡○宏等14人共同以加快火化、撿骨流程之方式,踐履安○○葬儀社等9家殯葬業者冀求於指定時間內完成亡者遺體火化及撿骨裝罐事宜,上開業者再於火化時間當天或受託辦理之下一具亡者遺體火化日,在高雄市殯葬處第一殯儀館火化場火爐區,以每具遺體交付新台幣(下同)1,000元賄賂,合計116萬3,000元,接續交予蔡○宏或吳○瑞或洪○倡或許○晴或吳○玉收受。蔡○宏等14人約定自殯葬業者處收得賄款後,須將賄款全數交予洪○倡保管,用於支付高雄市殯葬處第一殯儀館火化場人員之便當、點心、飲料、日常用品、奠儀、花籃等費用。
案係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共同偵辦,並協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支援,嗣經該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認蔡○宏等13名公務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嫌,予以提起公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