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屏東縣竹田鄉前任鄉長傅○○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1-15
- 資料點閱次數:229
發 稿 日 期:115年1月15日
發 稿 單 位:南部地區調查組
聯 絡 人 :南部地區調查組組長 許嘉龍
聯 絡 電 話:02-2314-1000分機2701
傅○○自民國103年12月25日起至111年12月24日止係擔任屏東縣竹田鄉(下稱竹田鄉)鄉長,李△△、劉△△、施△△等3人均於111年9月14日錄取為屏東縣竹田鄉公所(下稱竹田鄉公所)清潔隊員,李○○、劉○○、施○○分別為李△△、劉△△、施△△之父親。
緣李○○、劉○○分別有意為其子李△△、劉△△爭取竹田鄉公所清潔隊員職缺,竟於111年7月至10月間,分別基於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各向傅○○交付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作為錄取清潔隊員職缺之對價,傅○○則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之;另施○○亦有意為其子施△△爭取上開職缺,竟於同年111年7月間,前往傅○○住處請託,並表示施△△錄取後將提供賄賂作為對價,其後施△△果然高分錄取,惟因施△△報到就職後未久即遭解雇,施○○遂未向傅○○交付賄賂。
案係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並協請保安警察第五總隊參與協助,經執行搜索、羈押獲准1人及約詢相關人員到案,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傅○○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予以提起公訴。李○○及劉○○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嫌;施○○所為,係犯同條例條項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罪嫌,均予以緩起訴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