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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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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取締交通違規圖利案件,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1-21
  • 資料點閱次數:325

發 稿 日 期:115年1月21日
發 稿 單 位:中部地區調查組
聯   絡  人 :中部地區調查組組長 劉俊杰
聯 絡 電 話:02-2314-1000分機2501

金〇〇為時任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稱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下稱西屯派出所)所長,李〇甲為該派出所巡佐兼警友會承辦人,陳〇甲、郭〇〇、林〇甲、謝〇甲、曾〇〇、林〇乙、李〇乙、蔡〇〇、陳〇乙、呂〇〇、吳〇〇、林〇丙、陳〇丙、江〇〇、李〇丙、謝〇乙、張〇〇、楊〇〇、黃〇甲、黃〇乙、林〇丁、羅〇〇、翟〇〇、湯〇〇、陳〇戊、錢〇〇、沈〇〇、王〇〇等30人為西屯派出所警員,洪〇〇與陳〇丁則為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之副所長、警員。其等於服巡邏勤務時有執行取締違規停車之職權,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金〇〇等32人均明知員警取締違規停車時應如實舉發,若駕駛人不在場時,執行人員應視違規事實,於違規停車逕行舉發逕舉單(俗稱白單)上填寫違規車號、時間、地點及違規條款等資料,並將逕舉單張貼或夾放於遭取締之汽、機車之明顯處標示之,再回派出所交由交通警察大隊按取締之內容寄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俗稱紅單)予違規車輛之車主。而遭逕行舉發違規之車主或實際駕駛人等44名,或為警友會之成員、親友,或與金〇〇、李〇甲等人關係友好,或為警界同仁,自民國10717日起至1131210日止之期間內收到白單後,請託金〇〇或李〇甲等人處理,而金〇〇、李〇甲等31名員警,囿於人情關說請託,竟均基於對主管事務圖前開車主或實際駕駛人之不法利益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分別以改單(例如逕將白單轉開為紅單,且於違規行為人欄不實記載為「李〇甲」,將違規法條不實登載為罰鍰金額較低之「違規臨時停車」,並交由李〇甲繳納)或銷單(委由開立白單之員警出具不實之職務報告,虛偽表示違規照片電子檔已毀損、或記憶卡無法讀取、或採證照片遺失,而簽請金〇〇核章以撤銷白單)等之方式處理罰單,使上開車主因而獲得免除繳納罰鍰合計新臺幣39,100元之不法利益。

又沈〇〇本應依「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違規車輛逕行舉發標示單使用及處理作業要點」之規定,自違反行為日即製開逕舉單日起25日內,上傳白單,然因疏於上傳,且為規避處分,竟基於行使登載不實準公文書之犯意,另覓32輛車之違規照片頂替逾期單號,而上傳至交通智慧執法系統中,致不知情之審核人員無從辨明,而開立紅單,足生損害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及臺中市交通裁決處對於交通違規管理之正確性。

案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指揮本署中部地區調查組、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及內政部警政署政風室偵辦,並協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及第四總隊支援,經執行搜索及約詢相關人員到案,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金〇〇等31人,分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公務員對主管監督事務圖利及刑法第216、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第216條、第213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第211條、第134條、第128條第2項之假借職務上機會盜用公印文等罪嫌;沈〇〇另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嫌,依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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