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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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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部務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局長吳〇〇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2-11
  • 資料點閱次數:107

發 稿 日 期:115年2月11日
發 稿 單 位:中部地區調查組
聯   絡  人 :中部地區調查組組長 劉俊杰
聯 絡 電 話:02-2314-1000分機2501

 

吳〇〇自民國107年12月25日起至114年2月28日止擔任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局長(下稱臺中地政局),其明知報支首長特別費之用途限於因公所需之招待饋贈等費用,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利用擔任臺中地政局局長得按月檢具原始憑證支領首長特別費新臺幣(下同)3萬9,700元之職務上機會,自108年11月25日起至113年5月12日止,明知其在臺中市東〇龍等餐廳之11次消費,均係與親屬間家庭聚餐之私人餐敘,並非實際因公所生之支出,且與首長特別費之因公所需核銷事由不符,竟仍將餐廳開立之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共11張交予不知情之臺中地政局經辦人員製作費用動支申請書,轉送主計單位人員進行核銷,經不知情之主計人員為形式審查後陷於錯誤,誤認吳〇〇所交付之發票、收據均合乎前揭核銷規定,因而核發首長特別費予吳〇〇,足生損害於臺中市政府預算編列與辦理核銷管控首長特別費之正確性,吳〇〇因而詐得首長特別費共計6萬8,679元。

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本署中部地區調查組、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等機關共同偵辦,並協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第四總隊支援,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吳〇〇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第216條、第214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嫌,予以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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